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010-88287870
行业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文章
重磅变革全线打响!合规推广有哪些红线?什么药品可免临床?试验费用能否大降?
浏览次数:1460次 更新时间:2017-05-17

重磅变革全线打响!合规推广有哪些红线?什么药品可免临床?试验费用能否大降?


  5月11日,CFDA连发三个征求意见稿,分别为“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


  此三项政策的出台,显示了CFDA近两年在解决国务院要求其加快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相关问题时,对如何进一步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公众临床需要有了新的方向,意味着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即将要进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新时代。


药品篇


审评规定再明确!

利好临床需求大、罕见病、国际化药品


1两类药品免临床提前上市


  对于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在“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中明确提到了两种药品可以有条件减免临床提前上市的:一是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二是国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以上药物虽然能获得提前上市的待遇,但是上市后还是要根据要求开展规定的研究内容,获益更多的是上市时间。


  而对于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药物医疗器械,在“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中被允许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即此类药物经临床试验初步观察可能获益,且符合伦理要求的,经知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用于支持审评审批。此规定再一次从流程上保障此类药品提前上市的可行性。不过,对拓展使用的试验药物的使用是有所限制的,仅限在开展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机构使用,且使用人数不得超过临床试验规定的受试者数量。


2强仿可被优先审评


  两类药被提及允许优先审评审批:


  一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这一项是2016年2月“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所提到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七项内容之一。


  二是有关公共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形,是新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健康、在公共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情况下,申请人可向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申请,知识产权部门决定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审评机构对获得强制许可的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公共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形和启动强制许可的程序,由卫生计生部门具体规定,这为“强仿”提供了法律依据。


3注射剂改剂型被严控


  改良药方面,2015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规范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时提到,“对改变原研药剂型、酸根、碱基和给药途径等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临床价值与原品种比较具有明显优势;无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改变剂型和规格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除外”。此次2017年征求意见稿则是与卫计委所要求的临床治疗方针相一致,优先选择口服制剂,严格控制注射剂审评审批。这将从产品供应层面上改变目前临床终端注射剂规模大于口服药的局面。


4“双报”产品有望免临床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认可后,申请者将减少部分临床试验,从而加快审评审批。征求意见稿提到,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经现场检查后可用于在者中国申报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数据有4类:1)申请人在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2)境外企业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数据;3)申请人在欧洲药品管理局、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4)申请人在境外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除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外,在境外获准上市时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


  临床试验资料可直接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上市,短期内利好于两类产品:一是已经在欧洲药品管理局、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仿制药的国内企业,或我国已地产化的进口仿制药厂家,这些厂家有望免临床获批上市且获批过一致性评价的资质;二是国外新药在中国同步上市。


5中药注册分类面临调整


  从征求意见稿可见,CFDA的改革从化药逐步延伸到中药:“创新类中药,按照“新疗效”标准审评审批;改良型中药新药,应能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经典名方类中药,按照简化标准审评审批;天然药物,按照现代医学标准审评审批”。这意味着中药的注册分类也有可能如化药那般重新调整。


6已上市注射剂再评价启动


  已上市的药品方面,仿制药口服制剂一致性评价工作将继续延续,再评价主要针对的是注射剂。“根据注射剂药品科学进步情况,对已批准上市注射剂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开展再评价。生产企业须将批准上市时的研究情况、上市后跟踪研究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开展产品成分、作用机理和临床试验研究,评估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力争用5~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已上市注射剂再评价工作。通过再评价的,享受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政策”。


  预计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受影响最大。此外,医疗器械同样也要面临再评价。


临床机构篇


临床机构放开不再是传闻!

试验费用能否大幅降低?


  临床机构的放开一直有传闻,“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明确了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备案制管理意味着能够提供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有所增加,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临床试验费用有望回归合理。然而,临床试验费用不仅仅是机构的费用,还包括其余成本,按目前合规化发展方向而言,此费用难以大幅度下降。鉴于此,企业会倾向于选择过往有良好记录的临床机构。


  对于临床试验管理的改革,主要是针对流程细节方面,特别是对伦理委员会机制的完善、伦理审查效率的提高、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药品临床试验样品检验制度的改革等。


合规化


细化具体化!

对学术推广的合法合规要求


  近日广州、南京发生多起医药代表被抓事件备受关注,业内特别是医药代表对未来方向迷茫之际,“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将学术推广规划列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范畴。


  医药代表将只负责新药学术推广,向临床医生介绍新药知识,听取新药临床使用中的意见。医药代表被禁止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医药代表私下与医生接触,禁止医疗机构任何人向医药代表、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医药代表实名制将要执行: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需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公开、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和医药代表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并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


  这些方面的革新,意味着医药企业未来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将越来越合规,相关费用也将越来越透明化,虚高价格的药品的票据法律风险将加大。


  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制度也要求合规化。一方面禁止审评人员私下与申请人沟通;另一方面建立项目审评过程中审评员与申请人会议沟通制度,让申请人能够有机会公开场合下与审评人员沟通。审评期间,可以应申请人请求安排会议交流。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前、Ⅱ临床试验结束后Ⅲ期临床试验开始前,以及Ⅲ期临床试验结束后申报生产上市前,这三个重要节点,必须召开申请人与审评员会议进行充分讨论交流。这充分体现了合法合理合规的沟通交流是被允许且是被鼓励的。



小结>>>



  三项政策将从不同层面影响医药行业的发展。临床需求大、罕见病、国际化药品是持续利好的大方向,供给侧改革注射剂以及临床试验机构准入的变化是新亮点。全面合规化将不再是进口药企内部管理的要求,而是全行业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1号
电话:010-88287870 传 真:010-88287870 京ICP备15033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