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
浏览次数:1716次 更新时间:2015-09-25 |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会启动第九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推荐或自荐符合要求的个人、机构和项目。申报时间截止2015年9月16日,申报材料电子件发至电子邮箱:zps2888@163.com,并报送纸件。我会联系人:张培胜 63701383。现转发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的明确要求,弘扬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3年以来,在国内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兼顾文体艺术、环境保护等其他公益慈善领域(有关捐赠数据截止到2014年底)。 二、奖项设置 第九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最具爱心慈善楷模、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捐赠个人。表彰名额50个,包括:最具爱心慈善楷模10个;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20个;最具爱心捐赠企业10个;最具爱心捐赠个人10个。同时,设提名奖100个。 三、组织机构 民政部自“中华慈善奖”评委库中选取25名评委组成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应成立临时工作机构,认真负责做好候选对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国慈善联合会承担材料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 2013年以来,在我国国内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在华国际友人,均可申报第九届“中华慈善奖”。 (二)申报方式。 “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可通过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性社会组织,港澳台地区等关于个人、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具体由中国慈善联合会负责接收。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应按属地原则报送给各省级民政部门的推荐和自荐。 (三)申报形式。 参加评选的机构和个人均需提交能够证明其贡献的材料(推荐和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1-5),按前述属地原则提交相应民政部门工作机构。申报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 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或自荐的,参评机构和个人须通过网络申报和寄送纸质材料两种方式同时申报。参评机构和个人可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公益慈善网(www.charity.gov.cn),通过第九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纸质推荐函、申报材料及相关音像资料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相关表格可通过民政部网站、中国公益慈善网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自身工作条件,自行确定相关申报材料的报送方式。 五、评选程序 (一)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各地原则上不超过5个,2014年12月之前以省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名义开展过慈善表彰的地区不超过10个),在征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为期2周的社会公示,于2015年10月20日前按照附件1格式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在向中国慈善联合会寄送推荐材料的同时,要通过第九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接收申报情况(数量和名单等)要向社会公开,并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2.评委会办公室同步产生相应的推荐名单。 3.评委会办公室对各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形成初选名单。 (二)复审。 1.评委会办公室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从初选名单中提出150名左右的提名名单,报请评委会审定。 2.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同时通过互联网接受为期2周的公众网络投票,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3.在网络投票的同期,各位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 4.举行评委会会议,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并结合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 5.对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同时,对评委会办公室接受申报的拟表彰对象,征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终审。 1.拟表彰名单经公示和征求意见,并报经民政部人事司审核后,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最终审议确定。 2.未入选表彰名单但入选提名名单且公示无异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获提名奖。 六、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一)评选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尤其在2013至2014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等。 (二)评选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将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 (三)评选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奖,将主要依据企业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四)评选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个人奖,将主要依据个人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 此外,还将从持续性、影响力、贡献度、推广性、专业性、创新性、公信力、受地方慈善表彰情况等方面对申报对象进行衡量。 七、表彰方式 对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机构和慈善项目,民政部将印发表彰决定,并适时举行颁奖典礼。 八、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项,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通过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积极发掘和推荐当地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爱心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 (二)省级民政部门是推荐地方性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检验。 (三)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附件: 1.关于推荐第九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申报表 4.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个人申报表
民政部 2015年7月30日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孙卫东 联系电话(兼传真):(010)58123164 中国慈善联合会联系人:张晓青 联系电话:(010)83520910(总机)转8031 传 真:(010)83520445 电子邮箱:zhcsj@charityalliance.org.cn 通信地址:中国慈善联合会,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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