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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食用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浏览次数:1233次 更新时间:2015-08-0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食用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15号
2015年07月3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国野生菌资源丰富,少数群众因误采误食有毒野生菌而中毒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发生多起食用有毒野生菌中毒致死事件。为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云南省。6月24日,红河州个别群众自行到当地山林采摘野生菌后加工食用,陆续出现恶心、腹痛、呕吐等症状。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该事件为食用有毒野生菌引发的食物中毒,疑似误食有毒野生菌亚稀褶黑菇(外形易与可食用的火炭菌、松乳菇、红菇等混淆)引起。截至目前,15名中毒者中,3人死亡。

  (二)江苏省。6月28日和7月1日,无锡市个别群众自行到附近山上、公园采摘野生菌后加工食用,陆续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等症状。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两起事件为食用有毒野生菌引发的食物中毒,疑似误食的有毒野生菌品种已无法查证。截至目前,8名中毒者中,3人死亡,2人病情危重。

  (三)浙江省。7月2日,温州市永嘉县个别群众自行到附近山上采摘野生菌后加工食用,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该事件为食用有毒野生菌引发的食物中毒,疑似误食有毒野生菌白毒鹅膏菌(外形易与可食用的白托鹅膏菌混淆)引起。至7月22日,6名中毒者全部死亡。

  二、工作要求
  食用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做好防控食物中毒特别是食用有毒野生菌中毒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防控食物中毒工作作为践行“三严三实”的重要内容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始终保持高度警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一)切实做好防控食物中毒宣传。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的特点,切实加大防控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做好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就餐、科学饮食。在云南、贵州等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多发地区和有采食野生菌习俗的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地域特点、民俗习惯、饮食特色,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印制有毒野生菌宣传挂图等多种措施,针对性地强化宣传教育,推动防控有毒野生菌中毒知识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使不采集、食用不认识或未食用过的野生菌等自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二)迅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擅于总结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趋势和规律,增强防控食物中毒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防控知识的强化培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操作。坚持以问题导向,迅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风险排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督促其认真整改,适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排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惩处;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及时妥善处置食物中毒事件。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明确报告流程,畅通报告渠道,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群众误采误食有毒野生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彻查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督促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针对原因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原因不明、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中毒事件反复发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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