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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规范申请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注册申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现予公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6日
2016年第120号通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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