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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力挺大湾区医药创新!千亿级市场向全球开放!
浏览次数:1249次 更新时间:2020-12-01

 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明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互动互利的药品医疗器械合作新模式。



  《工作方案》提出推动粤港澳监管机制对接,在大湾区内地9市和港澳之间建立涵盖采购、进口、通关、贮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管理的监管体系,并将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事实上,从全国药品和医用器械耗材采购金额来看,广东省是不折不扣的医药采购大省。据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此前发布的数据,广东省药品交易金额连续三年超过900亿元/年,再加上耗材采购金额,“千亿市场”实至名归。


  行业普遍认为,新政策发布意味着将“千亿市场”面向全球创新医药产品加大开放力度,有利于全球创新产品快速进入中国市场,让患者及时用得上、用得起临床急需药械产品,享受全球医药创新的红利。


国际化创新迎大市场


  去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在广东省调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时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药品监管工作,推动医药产业研发创新,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大湾区内医药产业研发创新的服务支持力度,助力大湾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为加强在药物、医疗仪器和中药监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相继签署了《关于药品监管领域的合作协议》和《关于中药标本馆建设、研究与管理的合作协议》,以加强相关领域交流合作,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民众的健康。


  最新发布的《工作方案》提出加快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建设,该中心将作为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协助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开展审评事前事中沟通指导及相关检查等工作,建立审评审批的便捷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此次《工作方案》的重点任务,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展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创新产品进口审核试点:



  一是在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在大湾区内地9市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呈平行管理的特点,根据药品的不同类别分别立法,比如中药由《中医药条例》监管,西药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管制,部分条例还分散在《进出口条例》《危险药物条例》《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等法规之中;澳门的中西药注册统一依照第59/90/M 号法令规定的预先登记管理机制,由药物事务厅执行登记工作。


  由于香港、澳门的药品监管政策较早与国际接轨,因此在临床试验、进口监管和上市后监管等方面,都遵循着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准则。全球创新药物一旦经过海外监管部门的审批,想进入香港、澳门市场进行销售,监管流程较为灵活。


  随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在2017年正式加入ICH,医药创新审评审批改革逐步深化,创新药物审批上市速度持续加快。同时,2018年国务院允许在海南博鳌乐城先行区使用国内尚未注册、国外已经上市的创新药械产品,先行区进口特许药械品种数量持续增加,全球创新药品的特殊监管经验不断得到积累。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港澳接受国际多中心临床数据,《工作方案》将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械纳入大湾区创新监管探索,企业应当积极把握机遇,聚焦和把握中国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主动提高药品研发质量,积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节约产品上市成本和时间周期。


中医药产业升级机遇


  在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背景下,大湾区整合优势资源打造医疗高地,促进融合发展打造创新高地,夯实发展基础打造人才高地,深化互利合作打造产业高地,助力“一带一路”打造国际化高地等主要任务,已经成为区域中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此次发布的《工作方案》,也在传承创新、辐射发展、带动引领方面对中医药产业升级提出目标。文件提出,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中医药产业,简化外用中成药注册审批流程。国家药监局委托广东省药监局对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进行审批,具体目录由广东省药监局商港澳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


  此外,重点推进中医药产品创新研发,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设立中医药产品创新孵化中心,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在产业园发展医疗机构制剂,鼓励在产业园研发中医医疗器械。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由广东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与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共同开展中医药标准和国际交流策略等政策和技术研究,搭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交流、传播平台,为加快完善中医药政策体系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献言建策,推动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


  在此之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局长顾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乐城先行区建设初期,跨国药企都不愿意见我们,企业觉得乐城太小了,市场发展不起来。但是,乐城的‘先行先试’提供了一个观察样本,也收获不少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现在,中国医药监管创新生态不断完善,全球创新产品监管经验愈发成熟,面对“千亿级别”的区域市场机会,创新企业、跨国企业、中药企业未来如何把握非常值得期待!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互动互利的药品医疗器械合作新模式,提升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整合监管资源,促进医药产业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用药用械需求,保障用药用械安全,塑造具有创新活力的健康湾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一国两制”、依法办事。把维护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体制和尊重港澳监管机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粤港澳监管机制对接,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共同发展。


  坚持共享发展,改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居民需求,通过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方式,不断提供优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使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需求,为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坚持分步实施,先期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和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在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后扩展至粤港澳大湾区其他符合要求的区域和医疗机构。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使用港澳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体制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基本具备为港澳提供高水平的医疗用药用械条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港澳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软联通”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融合发展,积极稳妥开展港澳外用中成药审评审批、港澳药品医疗器械在大湾区内地生产等试点工作;建立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技术支撑机构,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凭借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化区位优势,推进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


  到2035年,建立完善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协调机制,为港澳和大湾区内地居民提供便利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服务;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深度融合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制造产业升级,建成全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和宜居宜业宜游的国际一流湾区。


  二、重点任务


  (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是实施范围。关于指定医疗机构范围。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且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的医疗机构。坚持分步实施,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相关核定条件和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关于进口药品目录范围。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会同港澳卫生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上市情况确定进口药品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是实施程序。关于进口审批。指定医疗机构提出临床用药需求申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申请出具审核意见,评估内容包括拟进口药品是否属于临床急需。指定医疗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向广东省药监局提出进口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广东省药监局核发批件。关于通关管理。指定医疗机构凭批件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口岸药监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进口和配送药品。


  (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政府批准。


  一是暂停法规条款实施。暂时调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实施。


  二是实施范围。关于指定医疗机构范围。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且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的医疗机构。坚持分步实施,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相关核定条件和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关于进口医疗器械目录范围。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属于临床急需、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会同港澳卫生部门根据临床需求确定进口医疗器械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三是实施程序。关于进口审批。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用械申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对临床需求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评估内容包括拟进口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临床急需且无其他治疗手段、国内目前已上市产品能否达到同等治疗效果、医疗机构的器械使用能力等。广东省药监局对临床应用先进性进行评估,对国内无同品种获批注册上市的医疗器械予以支持并出具进口批复意见。广东省商务厅按相关规定对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出具进口审核意见。关于通关管理。指定医疗机构凭广东省药监局的批复意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供广东省商务厅出具的进口审核意见)申请医疗器械进口报关,广东海关按规定核验放行。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采购、进口和配送医疗器械。


  (三)加快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建设。大湾区分中心作为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协助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开展审评事前事中沟通指导及相关检查等工作,建立审评审批的便捷机制。


  (四)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中医药产业。一是简化外用中成药注册审批流程。国家药监局委托广东省药监局对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进行审批,具体目录由广东省药监局商港澳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二是推进中医药产品创新研发。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设立中医药产品创新孵化中心,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在产业园发展医疗机构制剂,鼓励在产业园研发中医医疗器械。三是加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由广东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与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共同开展中医药标准和国际交流策略等政策和技术研究,搭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交流、传播平台,为加快完善中医药政策体系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献言建策,推动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


  (五)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为港澳企业的,由其指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义务的,与相关港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


  (六)在中山市设立药品进口口岸。按程序申报在广东省中山市增设药品进口口岸,评估论证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山实验室作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作机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办、国家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实施相关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广东省内及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协作机制,具体负责落实工作。国家药监局指导广东省药监局同港澳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协作机制,研究确定协作重要事项,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动态调整允许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和范围。


  (二)健全配套制度。广东省药监局会同有关方面梳理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监管配套制度清单,根据职能分别制定指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采购、进口、通关、贮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监管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条件,规范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进口程序和使用条件,细化贮存、维护、管理要求,明确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内容。涉及内地对港澳单独开放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三)落实监管责任。广东省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拟定的配套制度严格审核审批,做到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进口通关流程及使用管理等不变,审批标准不降低,严防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失控。加快建设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平台,建立涵盖采购、进口、通关、贮存、配送、使用全过程管理的追溯体系,实现药品医疗器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探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等措施。健全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立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四)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实施法定代表人承诺制。指定医疗机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进口、使用、贮存、维护保养、伦理审核、患者知情同意、不良事件报告、产品召回、损害赔偿等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加强采购、进口、贮存和配送管理。医疗机构申请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资料真实,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对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风险负全部责任。


  (五)完善救济体系。指定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明确纠纷解决途径,借鉴港澳处理医疗事故的工作模式,参照国际通行的保险赔付机制,保障患者在使用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后出现医疗事故情况下的合法权益。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制定应急方案,加大舆情监测力度,快速有效做好事故核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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