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010-88287870
协会章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协会章程

专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中国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从事医药化工管理、医药化工技术研究的机构及个人组成的,经国务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与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 

二、本专委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团结全国医药化工的管理者、从业者与工程技术支持者及研究者,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医药化工事业的发展。作为政府与社会的中介组织,本专委会要贯彻政府意图,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关系,服务会员单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挥沟通、咨询、服务的作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 

三、专委会接受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领导,在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专委会办公地点设在国防大学院内。在人事财务管理、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方面,接受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五、开展医药化工领域产业发展政策、新法规、新技术标准的宣传解读和技术培训,结合医药化工领域发展的需要,开展对各类技术人员提升技能和素质培养培训。

六、大力推进行业质量管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工作,倡导绿色化工和清洁制药,推荐和组织企业参与产品创优和荣誉评选活动。 

七、参与制订和修订产品质量标准,积极推进医药化工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和产品质量提高。

八、积极推进医药化工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工作,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和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和成果的转移转化 

九、努力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国内外医药化工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我国医药化工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十、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扩大会员的国际视野,为会员创造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机会。 

十一、加强医药化工行业官、产、学、研、用的合作与交流, 搭建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桥梁。

十二、规范会员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业道德准则,推动责任关怀和行业诚信建设

第三章 会员

十三、本专委会在中国化工管理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本专委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和本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 

(三)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 

十四、本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专委会的各种活动,拥有优惠及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专委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  享有本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五、本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二)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专委会声誉及会员间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会员暂行免收会费)

  (五)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十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十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十八、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理事、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决定本专委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七)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理事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十九、本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行使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讨论决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协调本专委会各部门的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各种交流活动,出版发行会员专刊,及时沟通会员信息,并根据会员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干事等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二十二、本专委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本专委会日常管理和对外联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三、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四、本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五、会长为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指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本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四)如因特殊情况,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经会长授权,可由指定代表人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二十七、本专委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专委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二十八、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落实本专委会安排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九、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十一、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二、对本专委会工作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 

三十三、本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1号
电话:010-88287870 传 真:010-88287870 京ICP备15033871号